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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三款

来源:  时间:2014-09-15 14:12:00   作者: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解说】本项是关于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整合了《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和第(四)项“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内容。
  本项所称的“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本项所称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送礼受礼行为,败坏党风,腐蚀干部。许多腐败分子都是从接受礼金开始,聚敛大量钱财,走上严重违法犯罪道路的。接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收受了钱财,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一般而言,请托人最开始可能不会提出办事要求,仅是送些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但是最终请托人不会白白花钱,其目的是通过送钱办自己的事,这样就一步步把领导干部拉进了腐败的泥潭。因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是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
  对于违反本项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200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处理。该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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