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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和共同贪污

来源:  时间:2014-08-13 14:17:00   作者:

  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中,共同贪污违纪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贪污的行为。
  从一定意义上讲,私分国有资产违纪是从贪污违纪中分离后形成的一个独立违纪形态,和共同贪污违纪有着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两者侵犯的都是公共财物,而且又可能都表现为多个行为人共同主导了违纪行为。因此,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区分。
  一是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违纪是单位违纪,其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共同贪污违纪是自然人违纪,其主体比较复杂,有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组合,如上下级共同贪污;有时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组合,如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某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侵占公共财物。
  二是主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的主观意志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一般表现为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的主观意志是数个自然人的个体意志,一般表现为几个自然人合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是行为方式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受益人为单位的部分或多数成员,因此其一般是公开或半公开进行的。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进行的,多为秘密为之,不具有公开性。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某个单位不是由成百上千人组成,而仅仅由数十人或几个人组成。此时,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集体意志,还是几个人的个人意志便不易区分,一般借助于分析违纪行为的行为方式来区分是何种违纪。如果为公开进行,则一般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违纪,如果为秘密进行,则一般认定为共同贪污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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